合理使用是什么样的合理?
30-3月-2017
版权保护的作品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计算机程序,摄制电影和艺术作品等等。版权保护为作者提供了一整套独家权利。任何人要使用这种权利需要作者的许可,以避免导致侵权。
在泾渭分明的版权保护之中,存在一个灰色地带 - 合理使用条款;它使得公众可以接触到任何一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允许人们未经授权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会陷入麻烦,只要复制行为是为了更大的利益 - 社会的利益。
“合理使用”原则载于“印度版权法”第39和52条。第39条涉及不侵犯广播复制权和表演者权利的行为,第52条列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
根据第52条,对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例外在以下情况中适用:
•研究或个人学习 [52(1)(a)];
•政府文件或法律 [52(1)(d & e)];
•公开诵读某作品的节选 [52(1)(g)];
•教育机构,教师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使用 [52(1)(i)];
•非商业社团对作品的使用 [52(1)(l)];
•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广播或电影等媒体中的照片等作品来报道当前的事件 [52(1)(m)];
2012年的立法修正案扩大了第52条的范围,包括使用电影作品和录音的特殊例外情况;可能在电子传输或通信过程中发生的电子作品的瞬时或附带存储;改编或修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便障碍人士更容易接触到;关于非商业公共图书馆的某些例外情况;以及旨在用于建造三维作品的技术图纸。
合理使用在该法案中没有定义。但是这是一项法律原则,允许用户在没有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有限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1959年的布莱克伍德有限公司对艾恩帕拉索拉曼公司的案例中认为,不应该有与版权所有者竞争并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获益的意图。为了保证合理使用,应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1.没有与版权持有人竞争的意图;
2.版权作品不应使用不当。
德里高级法院在牛津大学校长,教师和学者对拉麦西瓦影印服务公司(2016年9月)的案例中,注重了受教育机会,并承认了印度的社会经济现实。领先的出版商,牛津大学出版社(OUP),剑桥大学出版社(CUP)和泰罗弗兰西公司(T&F)对德里大学和拉麦西瓦影印服务公司,以及制作和分发给学生的课程包的复印机器。因为被告从相关教科书复印和编制主要部分制作课程包。
法院指出,只要该副本是供私人使用,由德里大学的学生来复印和分发该书与被告做同样的事之间没有差别。
法院认为,被告不是竞争对手,他们只是编制了小部分法定的教科书。这受“版权法”第52条的保护。
德里高级法院在剑桥大学辛迪加出版社对卡契里公司(2016)的案例中认为:
法律应鼓励企业,研究和学术,但这种鼓励不能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为代价,以防止盗用本质上是他人的智慧和聪明才智的产物。 法律鼓励创新和进步,但不鼓励剽窃。 版权是一种保护形式,而不是研究和学术的障碍。 将原作品的某部分作为自己的创作呈现,绝不能称为任何善意的企业或活动。 研究和学术很容易与仿造和剽窃区分开来。
版权法在互联网时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内容创作方面。 互联网上提供了大量可能会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在线版权问题可参考“1957年版权法案”和“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IT Act)。
互联网的兴起引领了跨服务器的大量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访问,这些数据构成了公开的信息。 从公共服务器自动提取信息的过程称为数据提取。数据提取过程可能会对网站的资源造成损害,因此这些网站试图通过使用像CAPTCHA这样的各种技术来阻止这一过程。
数据提取涉及复制行为,因此与版权法发生关联。“版权法”第52(aa)条允许以将程序提供给用户的目的进行复制,备份或改编。此外,允许对程序备份副本来临时保护,以防止防止丢失,销毁或损坏。
“信息技术法”第10A条涉及到通过电子手段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合同完全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由此可以评估所有侵权行为的责任。
合理使用的概念在印度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仔细分析(严格或自由)。印度采用合理使用原则可能是因为印度非常重视研究和学习。印度法院需要完善其合理使用制度的独特特征,因为著作权法则亟待进一步发展,以解决印度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的目的,意义和适用的基本问题。
关于作者
罗希特 辛格:专利代理人,专利部负责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印度
蒂娜 卡奈特:商标部负责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印度